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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EV-114-南小-194-2025031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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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住同上 被   告 李純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柒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 壹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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