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小-196-202503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鄭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3 月17日下午2 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 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黨昱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124元,及自民國114 年3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12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