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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EV-114-南小-197-20250318-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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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9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魏妍欣(原名魏琬娸)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3月18日下午2時1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沈佩霖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