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198-202503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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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98號 原 告 林俐慧 被 告 張祐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48號,後 改分113年度金簡字第505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38號)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4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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