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EV-114-南小-2-20250212-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被 告 林火龍 林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年2月12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八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 被告林火龍到庭。被告林美麗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壹萬捌 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彬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