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小-207-202503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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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俊智 訴 訟 代理人 關宇宏 被 告 林倩羽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207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3 月1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823元,及其中新臺幣41,583元自民國 113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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