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EV-114-南小-211-2025031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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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21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被 告 史良鑑(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駁回起訴: 一、被告史良鑑(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 114年2月24日死亡,原告應於上述期間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如尚無遺產管理人,應由原告另行向本院家事庭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將聲請文件影本檢送本院,以暫為補正。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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