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215-202503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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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晏琳 被 告 湯麗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03號),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本院113 年度附民字第165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97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