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EV-114-南小-216-2025032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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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宏彥  住○○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之3 被   告 陳翰   住○○市○○區○○○街000號6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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