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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227-202503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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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江定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2時20分 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仍有調查之 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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