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227-202503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江定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2時20分 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仍有調查之 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