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EV-114-南小-243-2025021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陳鶴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於114年1月15日具狀稱:被告現戶籍地址、居住地址及服務單位均位於新竹市 ,本件兩造租車糾紛之租車地點亦在新竹市,請求將本件訴 訟移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等語(調字卷第23頁),並提出其在職證明書為憑(調字卷第29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