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EV-114-南小-25-202502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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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4年2月24日下午3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46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