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EV-114-南小-252-202503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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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2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黃宇蓮 被 告 吳弘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3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109元,及其中64,300元自民國113 年 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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