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EV-114-南小-26-2025010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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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江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南小字第2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語;惟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南司小調字第2629號卷第55頁),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