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EV-114-南小-270-2025032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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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2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 告 黃振庸 黃家卿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3月25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黃振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40元,及其中新臺幣21,5 76元自民國113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黃振庸、被告黃家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054元, 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 決筆錄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