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EV-114-南小-3-2025010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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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清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920元, 及其中29,400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3日 前之利息為104,666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 為142,5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576元,應繳裁判 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請求金額 利息 29,400元 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20% 63,794元 利息 29,400元 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日 16% 40,862元 合計 104,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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