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4-南小-3-20250205-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吳清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以114年度南小字第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5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