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EV-114-南小-318-2025030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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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18號 原 告 鄧詩嘉 被 告 王麗娟即林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因誤植帳戶帳號,而 誤匯新臺幣(下同)28,000元至被告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本院卷一第59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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