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EV-114-南小-318-2025030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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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18號 原 告 鄧詩嘉 被 告 王麗娟即林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因誤植帳戶帳號,而 誤匯新臺幣(下同)28,000元至被告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本院卷一第59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