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小-356-202503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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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魏銘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 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侵權行為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請求退 還裁判費3分之2等語。 二、經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行調解程序,因相對 人未到場而未能成立,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在卷為憑(見調解卷第111頁),復未經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準此,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