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小-356-202503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魏銘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 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侵權行為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請求退 還裁判費3分之2等語。 二、經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行調解程序,因相對 人未到場而未能成立,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在卷為憑(見調解卷第111頁),復未經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準此,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