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小-359-202503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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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359號 原 告 黃煜婷 被 告 張保旗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