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4-南小-42-2025011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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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郭淨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 求清償。惟被告郭淨如於起訴時,係設籍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調卷第47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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