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EV-114-南小-422-2025032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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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22號 原 告 李宜禎 被 告 羅禹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誤將新臺幣6,000元匯入被告所有台 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款項。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之114年3月6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非屬本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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