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EV-114-南小-422-2025032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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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22號 原 告 李宜禎 被 告 羅禹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誤將新臺幣6,000元匯入被告所有台 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款項。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之114年3月6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非屬本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