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EV-114-南小-44-2025022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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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蘇政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4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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