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EV-114-南小-47-2025010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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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7號 原 告 李佶謙 指定送達地址:居臺南市○市區○○街000號9樓之22室 被 告 陳思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南小字第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報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0巷 00號4樓,有原告之陳報狀內容(南小補卷第25至27頁)在卷可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是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前於起訴時稱兩造約定借款債務之履行地為臺南市, 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依原告所提兩造LINE對話紀錄節錄(南司小調卷第13至31頁),僅見被告詢問如何還款,並稱「你月中到時候也一樣在臺南吧」、「那到時候在約看什麼時候嗎」等語(南司小調卷第13頁),惟憑此尚無從認定兩造就借款債務之履行地為臺南市乙節已有合意,是本件尚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認定本院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