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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EV-114-南小-48-2025030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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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48號 原 告 陳艾楨 法定代理人 石玲蕙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智 被 告 廖若雅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48號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