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EV-114-南小-48-20250328-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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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廖若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艾楨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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