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EV-114-南小-50-2025021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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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50號 原 告 蘇柏全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5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向原告陸續借 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106年11月5日還款,惟被 告未依約還款,且更換所有聯絡資料,迭經催告無效等語。業據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LINE對話紀錄及 原告郵政帳戶歷史交易清單為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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