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4-南小-56-2025011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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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黃玉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馨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2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