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EV-114-南小-59-2025022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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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鄭秋華即鄭玉山之繼承人 代理人 鄭玉城 被 告 鄭健明即鄭玉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下午2 時15分在第15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鄭健明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玉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5,832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