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EV-114-南小-74-20250224-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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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74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被 告 林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原訂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 起訴,經查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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