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EV-114-南小-79-2025011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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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79號 原 告 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 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5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 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989元,惟原告 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 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機車財 損費用32,480元,故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3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行車執照、分列小計 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