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EV-114-南小-81-2025030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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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8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莊淑真 被 告 郭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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