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EV-114-南小-86-2025020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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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8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王姿芳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86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7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黨昱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88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8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