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EV-114-南小-93-2025022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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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洪婕語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東區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