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EV-114-南小-94-2025020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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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陳功展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9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2 月7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99元,及其中新臺幣13,410元自民國 113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36,221元自民國113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