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EV-114-南小-96-2025022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郭鳳珠 被 告 邱俞瑄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15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9,980   元自民國113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