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EV-114-南建小-3-20250224-1
字號
南建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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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蔡岳庭即永勝金工程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昀臻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1309號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