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EV-114-南建小-5-20250328-1
字號
南建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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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建小字第5號 原 告 李信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林故鄉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