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救-11-20250331-1
字號
南救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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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思賢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許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為中 低收入戶並領有證明書,雖無法提出全戶所得、財產清單,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同意提供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114 年度南國簡補字第2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資料,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