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EV-114-南救-2-20250110-1

字號

南救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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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怡雅 訴訟代理人 郭俐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 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且提起本件訴訟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為證,可認為屬實。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由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3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而依聲請人所提上開事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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