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簡聲-11-20250331-1
字號
南簡聲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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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蔡文吉 陳錦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1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 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11號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之被告蔡文吉之債權人,並取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525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已強制執行蔡文吉之不動產,現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59號執行中,惟執行標的不動產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有無拍賣實益,顯與系爭判決是否確定相關,既系爭判決已判決抵押債權不存在,實有閱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准予閱覽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11號卷宗等語。 二、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 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蔡文吉之債權人,並取得本院112年度司執 字第57525號債權憑證,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債權憑證為證,且聲請人業已對蔡文吉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59號執行中,惟經本院執行處通知因執行標的經鑑價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而無拍賣實益,聲請人應證明不動產賣得之價金,清償優先債權後有賸餘可能,亦據聲請人提出執行命令為證。可認聲請人應具法律上利害關係。惟系爭判決之當事人除蔡文吉外,尚有第三人,是本院認准許聲請人閱覽系爭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即為已足,且亦不致於過度探知其餘當事人之隱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