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EV-114-南簡聲-2-20250110-1

字號

南簡聲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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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6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6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日、民國113年9月26日、民國113年10月21日及民國113年11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642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全部開庭內容,比對筆錄記載之正確性,為此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全部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 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其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全部言詞辯論期日(民國113年8月1日、同年9月26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1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理由係作為比對筆錄正確性使用,應認聲請人乃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聲請,且系爭事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影光碟部分: 經查,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均未錄影,所謂法庭錄影光碟並不存在,本院無從交付,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不得抗告;就不予許可交 付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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