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0-2025021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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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送達代收人 謝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瓊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1,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