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01-2025032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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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威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1,6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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