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03-20250312-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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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瑞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6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