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07-2025031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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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敏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誌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