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1-2025011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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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盧柏笙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唐正吉 唐生翰 曾喜良 黃伊釵 陳錦秀 郭晉瑋 許綝恩 被 告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阿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3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 拆除,將(暫估)120平方公尺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則原告起訴第1 、3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000元【計算 式詳附表】,至訴之聲明第2、4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被告佔用土地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100元/㎡ 120㎡ 4,100元/㎡120㎡=4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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