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11-20250312-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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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陳姿妏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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