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17-2025031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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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被 告 林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63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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