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20-2025031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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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皓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5,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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